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景德镇陶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景德镇陶瓷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 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部门的职责:协助配合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招标活动,或按规定组织选聘中介机构;代表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协调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部门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按照程序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中介机构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确定中介机构;
(二)省“特聘机构库”抽取: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编制与审核服务购买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办[2014]44号)的规定,在省“特聘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
(三)校“中介机构备选库”抽取: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在纪检监察的见证下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选取确定。学校通过经营规模、执业能力、综合实力、社会荣誉、服务方案及以往合作情况等内容进行比选,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包括: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
(二)学校及下属二级核算单位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等审计业务;
(四)清产核资、单位注销、法人更换、企业改制、改组、重组、 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
(五)基建、修缮工程预结算审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审计处实际情况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拟审计项目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二)审计处按照规定选取中介机构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审计处代表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中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审计,审计处予以协助配合和管理监督;
(五)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
(六)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向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工程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七)中介机构在审计业务结束后,将所有审计过程所有资料送还审计处归档;
(八)审计处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收集整理委托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费的支付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执行,从校内相关项目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委托中介机构的评价:
审计处会同纪检监察、计划财务、基建和后勤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对合作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对获得好评的中介机构,在今后的合作中给予优先选择并建立档案;对委托的审计业务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或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景德镇陶瓷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景陶院发[2012]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审计处负责。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