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景德镇陶瓷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景陶大发【2018】78号)
时间:2018年09月07日 点击:[]  作者:  来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的规定,参照2009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所属的各党政部门、学院(部)、所、教学辅助单位等有经济活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其他经济活动相关的负责人)。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

第四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体领导机构,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有:由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工会、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与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审计处是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审计处要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岗位,聘任专职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

第九条联席会议由组长负责主持召开,至少一年举行一次年度会议,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

(一)每年年底,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纪检监察、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工会、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任务指标(以项数为指标);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对象(以具体中层领导干部为对象);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方式(任中或离任)、质量要求;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在联席会议年度会议休会期间如遇下列情况,联席会议必须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调整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较为重大的经济问题;临时提出的审计任务等。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第十二条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处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成员必须在两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在下列情况下,审计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校内其他财务或审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1)一次换届中领导干部岗位变动人数较多时;

(2)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必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校内其他财务或审计人员审计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3)审计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回避形式,由干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按本办法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一)进行审前公示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现任负责人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如为任中审计,则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五条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任期内各种会计账簿、报表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资产移交的有关资料;

(四)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书面资料和所在部门、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被审计领导干部逾期未提交书面材料的,按《景德镇陶瓷学院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景陶院党发[2011]18号)有关规定处理。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查阅有关文件记录、个别谈话、召开教职工座谈会等审计方法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章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有关规定进行,主要范围为:

(1)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4)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固定资产的管护情况;

(6)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况;是否存在公款私存、公款转储蓄存款,私设小金库情况、违反学校规定发放奖金、劳务等情况;

(7)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坚持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相统一,做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责任的具体界定情形参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有关规定。

第七章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在进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经修改后或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审计处应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由被审计人员及其有关领导签字。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进行相应整改。如被审领导干部与审计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被审人员应视情况列席)。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审阅后,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终结时,审计处应当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存档。

第八章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整改或督促整改;组织部门可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审计处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景德镇陶瓷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景陶院发[2012]16)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由审计处负责。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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